桂建科〔2009〕45号
各市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缓解我区能源供应紧张的局面,确保完成建设领域“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结合我厅《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内容,以及2009年我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从规划阶段开始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加强各种可再生能源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培训、宣传。
二、履行提前告知程序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从城乡规划入手,整体上考虑城镇的节能减排工作,在审批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取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项目的总平面规划设计、单体建筑方案设计时,将“新建建筑要设计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一式三份,“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见附件2)及“严格执行各种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见附件3)各一式四份交给建设单位。
“新建建筑要设计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告知书”经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留存1份,其余2份交给建设单位,其中1份由建设单位转交给设计单位。
符合《通知》要求的工程,不能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或选用重点推广的10项技术少于3项的,必须在节能设计说明中做出特别解释,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通知》要求如实填写保证在其他方面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和附件3)。
三、实行审查备案制度
各地要实行民用建筑规划审查制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及备案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新建建筑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先进适用技术情况提出专项审核意见(格式见附件4),对不按《通知》要求提交承诺书的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承诺书也作为各地备案的内容之一。施工图审查不通过的或没有专项审核意见的工程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节能公示
各市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及《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补充通知》(桂建科[2008]35 号)要求,各项目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承诺书也作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之一,在施工现场和商品房销售现场同时进行公示。
五、切实加强监管和执法
各地要成立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及时建立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管,严格把好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标准执行关。要注意做好如下监管工作,严格执法:
1.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是否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了承诺书。
2.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重点审查是否执行了《通知》的要求,并填写专项审查意见。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将提交了承诺书的建筑项目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广西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科[2009]37号)和《2009年广西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应用技术目录》(桂建科[2009]41号),通过实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加快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尽快提升我区建筑业技术水平。
5.各地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节能标准的相关单位及人员按照法律及条例规定进行严格处罚。
六、组织专项验收
各地要严格把好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环节标准执行关,专项验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专项验收合格报告,不得进行专项验收备案,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总之,各地要创新工作思路,系统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将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和先进适用技术利用的宣传、规划审批、备案、公示、监管、专项验收等管理工作,形成一个闭合的管理环路,同时要加强服务和管理,确保到2010年底我区可再生能源和先进适用技术在新建建筑的应用取得重大进展,为“十二五”我区建设领域的科技工作和资源节约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