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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设施、小区及建筑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城[2014]27号)

2014-06-13 16:31:53 来源: 收藏

桂建城〔2014〕27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城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设施、小区及建筑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政设施、小区及建筑雨水利用

工程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好我区雨水利用工作,实现全区雨水资源化目标,节约或替代优质水资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治水观念,在“十二五”期间加快实现水环境治理由水资源开发、排放单向利用向综合利用、循环利用转变;由依靠远距离调水向水资源就地循环利用、实现零排放转变。通过工程措施全面推进雨水的资源化利用,努力提高我区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实施范围

    (一)重点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绿色建筑等应设置雨水利用设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和其它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设置雨水利用设施。

    (二)鼓励已建成项目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雨水收集利用。

    三、工作目标

    雨水利用设施应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符合条件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对雨水进行就地入渗回补、收集直接利用或调蓄排放,实现雨水综合利用;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应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通过试点、示范逐步向建立长效机制转变。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立足广西实际,对全区雨水利用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按照生态和节能减排要求,科学规划雨水利用工作全局,通过规划引领、指导资源化利用工作整体推进;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分类指导,选择不同利用模式、技术方法和目标产品,防止因“一刀切”出现工作偏差。

    (二)坚持政府引导,项目同步。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推动、引导、监管作用和统筹安排力度,加强公共财政投入和政府资金使用管理,为工作开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公共服务;雨水利用结合项目同步建设。

    (三)坚持科技先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在雨水利用中的支撑作用,坚持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抓紧研发和引进一批适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先进适用技术,建设一批科技含量高、具有示范效应的雨水利用项目;着力抓好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建设,创新管理模式、服务体系和监管手段,努力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立足广西实际,统筹研究解决雨水利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把资源化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工作统一起来,同推共进,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五)采用先试点、后铺开的推进方式。通过区域试点建立示范工程,选择适合本地的利用模式、技术方法和目标产品,结合印证试用,条件成熟后再向全区全面推广雨水利用工程。

    五、工作要求

    (一)雨水收集利用工程建设应结合当地现状以及经济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适用当地的雨水生态利用、雨水径流传输与收集、雨水渗透、涵养等技术,并配套完善相关对策。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实施,优先考虑入渗回补地下水、储存直接利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有条件的项目可设置屋面雨水收集处理后回用。

    (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要结合城市排水排涝专项规划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投资。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工程的雨水利用进行可行性专题研究,并在报告书节水篇章中设专门章节说明;在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中予以明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明确的内容及相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项目中有关雨水设施的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五)建设项目中涉及雨水设施的内容应纳入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监理。擅自更改设计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雨水利用设施作为工程建设的一部分,相关部门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是否验收合格作出评定,以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

    (七)建设单位在建设区域内开发利用的雨水,不计入本单位的用水指标。

    (八)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已建成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实施”的工作机制,将雨水利用工程建设的有关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层层落实责任,做到每个项目都有责任人。要按照工作任务轻重缓急,精心筹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实现预期目标。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技术标准。强化雨水的蓄滞和利用措施,尽快完善城市排水防涝有关技术标准。世预赛现场直播组织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小区及市政雨水利用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程,指导和规范各地雨水利用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

    (三)确保资金到位,保障工作开展。各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需自建雨水利用设施的企业,应以自筹为主,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奖励机制。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及时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定期到各市县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地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奖励机制,对新建(改、扩建)及已建成项目,从公共财政投入或现有城建资金渠道中明确雨水利用工程专项奖励经费,通过资金激励来引导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并可适当补充雨水利用工程所增加的建设投入。

    (五)广泛宣传发动,营造社会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市县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雨水利用的重要意义,推动雨水利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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