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罚字〔2018〕26号
广西壹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经查,2017年9月21日,你公司承建的桂林市临桂区桂林医学院临桂校区职工住宅第二期工程A标段(30#、36#)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壹峰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桂林医学院临桂校区职工住宅二期工程项目“9·21”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临政复〔2018〕30号),认定你公司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无证劳务人员上岗,对特种人员的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20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