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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21号)

2018-06-12 11:01:2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21号

贺州市桂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7年9月18日,由你公司监理的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民族中学教学综合楼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族中学“9·18”物体打击事故处置的批复》(富政函〔2017〕149号),认定你公司对富川县民族中学教学综合楼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未落实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工地吊车起吊模板的违规操作,导致现场同时出现两个施工队在吊车吊臂下工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建罚告字〔2018〕29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15日,时间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 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 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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