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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32号)

2018-06-14 11:07:5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收藏

 桂建罚字〔2018〕32号

邓涛(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桂245111548481):

    经查,2017年8月10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贺州市八步区灵峰镇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中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八步区灵峰镇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在建项目“8·10”施工工人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函〔2017〕139号),认定你未组织制定有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落实本项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未排查并予以治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负责人责任。

    作为项目经理,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26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受处罚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时间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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